医学伦理审查互认申请指南(适用于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伦理审查互认联盟发起的多中心临床试验/科研项目)
对于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伦理审查互认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发起或共同参与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注册类药物、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和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申请人(研究者/申办者)可在联盟范围内申请伦理审查互认,提高伦理审查效率,实现伦理审查结果同质化,为指导申请提交,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及工作规则
(一)联盟名义发起或联盟单位共同参与的多中心生物医学研究的初始审查(包括复审审查)与研究方案的修正案审查;联盟成员单位中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均认可伦理互认模式,接受主审单位伦理委员会对相关项目的伦理审查决定,原则上不再对研究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以简易程序(备案或快速审查)完成参与单位的伦理程序。
(二)对于研究参与者有较高风险的干细胞、体细胞、基因治疗,首次人体试验,主要研究者首次承担干预性临床研究,超出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的干预性临床研究以及其它具有较高风险的临床研究,参与机构可仍采取会审方式进行伦理审查,需遵照主审机构的伦理审查时限要求。
(三)开展伦理审查互认时,联盟成员单位分为一家主审单位和若干参与单位。主审单位一般由多中心临床试验/科研项目的组长单位担任。如组长单位不宜担任,可由联盟成员单位推选产生主审单位。
(四)根据项目开展/启动需要,研究者/申办方可选择申请多中心同步预审-协作审查或组长单位优先审查。参与单位收到主审单位的伦理审查批件后,采取简易审查方式完成伦理程序。
二、审查类别及基本要求
伦理审查互认规则适用于以下审查类别:
(一)初始审查
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临床试验/科研项目审查申请。
(二)复审
当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为“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进行相应修正后,应以“修正后复审”的方式再次提交审查。如申请人对伦理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申诉意见并申请复审。
(三)修正案审查
已由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临床研究,研究过程中对研究方案的修改或补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审查申请,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申请与审查流程
(一)材料准备及申请提交
1.申请人按照伦理审查申请文件清单准备审查材料,递交组长单位进行形式审查,申办方/研究者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及时补充或修改材料,直至伦理申请受理完成。
2.如选择多中心协作审查,应当在组长单位完成形式审查受理后,将项目申请材料同步递交研究分中心。
3.相关文件清单及表格模板在CTMS伦理板块的下载中心、医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客户端下载使用。
4.申请人可向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咨询有关立项、申报申请等事宜。电话:XXXX;联系人:X老师。
(二)审查方式确定
1.主审单位。依据主审单位SOP规定,确认会议审查或简易审查方式;
2.参与单位。一般采取简易程序审查方式;若退出互认程序,则依据各单位SOP确定审查方式。
(三)审查时效与决定传达
1.主审单位:在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立项受理后20日内出具伦理审查意见或批件。
审查决定为“批准”,将出具伦理审查批件;审查决定为“修改后批准”或“不批准”,将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给出修正意见或不批准的理由。
2.参与单位:在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立项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主审单位反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如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相关研究项目,主审单位在正式受理项目后3工作日内出具伦理审查意见或批件;参与单位收到主审单位伦理批件且正式受理项目后2工作日内出具伦理审查意见或批件。
四、联系方式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10)84322127
联系人:张老师
Email:bjdtyyll@163.com
附件1初始审查申请文件清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药物临床试验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
| 一、共性项目文件 | ||||
| 1 | 方案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2 | 知情同意书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3 | 研究者手册 | 适用 | 适用 | 可能适用 |
| 4 | 申办者合法资质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适用 | (1)适用 (2)可能适用 | 不适用 |
| 5 | (1)未上市药品实施临床试验: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放的药物临床试验受理书后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2)已上市药品实施临床试验: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放的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再注册证书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 | 试验药物的制备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7 | 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 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 |
| 8 | 试验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 不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 |
| 10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 | 不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 |
| 11 | 科学性论证意见,如立项证明文件或本机构科学性审查意见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 12 | 科研材料诚信承诺书及研究成果的发布形式说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 13 | 研究经费来源说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 14 | 招募研究参与者材料,如招募广告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15 | 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书面资料,如研究参与者日记卡、联系卡、评分表、须知等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16 | 病例报告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17 | 研究参与者保险相关文件,如保险凭证或保险全文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18 | 牵头机构或主审机构的伦理审查批件的复印件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19 | 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机构合法资质证明 ,如合同研究组织 ( CRO ) 、第三方实验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20 | 合同研究组织 ( CRO ) 的委托函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21 | 药品说明书和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再注册证书) | 可能适用 | 不适用 | 可能适用 |
| 22 | 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和产品说明书 | 不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23 | 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来源证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可能适用 |
| 24 | 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协议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可能适用 |
| 二、个性化的各中心文件 | ||||
| 25 | 递交信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26 | 伦理审查申请表(含本机构主要研究者的利益冲突声明、研究材料诚信承诺书、本机构研究人员信息列表等内容)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27 | 本机构主要研究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1)简历;(2)执业证书复印件 ;(3)职称证明文件(如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4)GCP培训证书复印件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28 | 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和/或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 |
| 29 |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和/或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附件2复审审查申请文件清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药物临床试验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
| 1 | 递交信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2 | 复审审查申请表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3 | 修订的方案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4 | 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5 | 修订的招募研究参与者材料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6 | 修订的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书面资料,如研究参与者日记卡、联系卡、评分表、须知等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7 | 修订记录对照表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8 | 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附件3修正案审查申请文件清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药物临床试验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
| 1 | 递交信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2 | 修正案审查申请表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3 | 修正的方案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4 | 修正的知情同意书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5 | 修正的招募研究参与者材料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6 | 修正的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书面资料,如研究参与者日记卡、联系卡、评分表、须知等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 7 | 修订记录对照表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 8 | 其他相关资料,如牵头机构或主审机构的修正案审查伦理审查批件复印件、项目实施所需的新增相关文件或说明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可能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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